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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研究分析

当前农村“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增长的趋势,“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xx年以来,抚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村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1案61人,占同类案件总数的21.5%,涉案总金额达200余万元。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涉案比例较大。在查处的61件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共3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4.1%。

二是作案手段简单,涉嫌罪名相对集中。犯罪类型主要是贪污和挪用公款,作案手段主要是采取用假发票或白条套取现金,收款不入账个人侵吞或利用移民拨款、出让土地、工程验收等职权收受贿赂等。如金溪县保源镇郑家村胡克忠在担任村小组长期间,以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为由,用白条套取移民经费13万余元占为已有。

三是截留侵吞、挪用上级下拨款物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掌握分发救灾、优抚、土地征用补偿等款物的权力,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村务支出或挪作他用。在20xx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查处的61件案件中,有22件是通过截留侵吞、挪用手段达到目的的.如乐安县招携镇望仙村党支部书记杨金龙,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移民安置资金28000元,此外,杨还挪用移民安置资金20xx0元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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