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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和理论意义

文章标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和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不断深化的再认识过程中,我们的事业已经有了一个响亮的名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在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中进一步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获得的一个最新的重大理论成果。

为什么说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深入探讨的问题。回顾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得出这一重要的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科学内涵和奋斗目标的新认识。

首先,这一重要的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认识。

布局问题,在工作安排上,是一个战略部署问题;在理论上,是一个结构问题。自从邓小平同志提出中国要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来,我们党为了全面推进这一伟大事业的发展,在八十年代就已经提出要从“总体布局”上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党在对这条道路成功的探索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总体布局”的认识,同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直接相联系。我们都知道,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后,我们不仅实现了全党工作由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而且认识到现代化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这“四个现代化”,还包括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等要求。1979年,在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叶剑英同志关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所说的四个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四个主要方面,并不是说现代化事业只以这四个方面为限。我们要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道德风尚,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些都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里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问题。因此,在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第一次提出了“总体布局”这一概念。决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正是根据这样的认识,党的十三大确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明确地把“富强、民主、文明”作为我们为此奋斗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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