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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文章标题: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20xx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没有公平正义就不可能有和谐。保证执法公正必须从执法规范抓起。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应有之义。作为肩负着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经侦部门,必须进一步巩固、拓展、深化经侦部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一、当前经侦部门执法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执法办案随意性,主要是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取证不认真负责、案件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

1、侦查活动存在着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及经侦民警在侦查活动中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一是存在着一人讯问或询问的问题。在笔录中表现为同一时间、

同一侦查人员同时对二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讯问、询问的情况;二是强制措施运用欠慎重。存在采取取保侯审范围有扩大现象以及对被取保侯审的犯罪嫌疑人监管不力,办案单位不能及时掌握被取保人的活动的情况,导致审查机关办案中找不到被取保人,给刑事诉讼带来困难。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积极组织调查取证,三个月内无实质性侦查活动;三是对行使侦查权限认识不够,造成取证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一些经侦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从而导致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如行为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向他人销售伪劣假冒卷烟,且达到追诉标准,该行为就触犯了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规范,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采取“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原则,就应按《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而我们经侦民警在实践中往往予以疏忽,从而影响办案质量。

4、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新的刑事法律文书启用一年以来,经侦部门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文书制作、填写不规范,法律依据引用不当,装订混乱,没有严格依照要求制作法律文书;

(二)执法办案不文明,主要是对待当事人、来访群众态度简单粗暴、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严重影响经侦部门形象

(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不够

主要是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特别是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法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立法工作步伐加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但是更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犯罪类型不断增多,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不能适应打击经济犯罪客观需要。如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才能构成,一旦发生单位实施这些犯罪,法律立刻黔驴技穷,束手无策,使这些单位逃脱法律制裁,助长单位犯罪的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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