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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年初,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和一项十分重大的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基层人民法院要找准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发挥职能作用,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扎扎实实的推进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新农村建设,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树立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委中心工作的大局观念,依法维护和实现好党委的工作意图,与党委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紧跟党委的工作思路。没有大局理念就背离了党的领导,没有大局理念就背离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没有大局理念就不会使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没有大局理念就背离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也是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人民法官有效履行职责的客观要求。法院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不能单纯看办案数量,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成效。要引导广大法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审判工作融入大局,围绕大局,顾全大局,服务大局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服务大局就是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维护农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保护农民利益,妥善处理好各种债务纠纷以及邻里、宅基地、婚姻、赡养、土地承包、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运输、购销等方面的矛盾;围绕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审理好涉及农村供水、供电、道路、电信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案件,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妥善处理好涉农经济纠纷案件。

服务大局就是要服务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大局。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就没有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没有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失去了保障。保持稳定,就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特别要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对利用职权截留、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领域的犯罪,对农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对“两抢一盗”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对反动邪教组织、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打击的力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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