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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中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的思考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为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提供了蓝本。“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一词看似陌生,却并非新事物。立法法对民主立法、扩大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论证、听证、咨询等进行了相应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此也进行了阐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具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品性,对于立法在调整关系、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促进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发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主要功能和原则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利益主体不断分化,利益结构错综复杂,利益冲突和矛盾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立法作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核心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利益具有多样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从主体角度,可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从内容角度,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从重要性角度,可分为基本利益和非基本利益;从一般与个别的角度,可分为个别利益、特殊利益、共同利益;从时间角度,可分为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当下利益;从实现角度,可分为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从合法性角度,可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而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哪些方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工作规范》,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包括五个方面:(1)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2)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3)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4)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5)需要进行专题论证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立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协调利益。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进行识别、评价、权衡、选择。立法对利益的协调功能主要表现为:

1.利益诉求表达功能。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利益主体向立法机关表明自己的利益意愿,以期在法律规范中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就要求立法机关拓展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渠道,即实现开门立法。这是立“良法”的前提,有利于为立法机关提供充足的信息,有效避免处于强势一方的“部门利益”把持立法话语权,促进各方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2.多方利益平衡功能。在合法利益各有各的诉求,发生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时,立法需对不同合法利益背后所承载的价值进行判断,并对合法利益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或选择一套可操作的标准和方法,对利益进行取舍的同时小心翼翼地进行利益平衡,实现利益最大化。

3.利益冲突消解功能。在法律确立的价值优先次序公共基准下,各方利益主体进行了充分的表达、沟通与博弈。最终形成各方均能认可和接受的折中方案,从而促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防止利益冲突向利益对抗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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