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产权虚化是农地弊案的制度性根源

产权虚化是农地弊案的制度性根源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建立以来,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在现行制度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受损主要来源于土地的国家征用、集体支配和土地关系立法的不完备。建立有效保护农民权益的土地产权制度,既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

农地产权制度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性制度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要素资产化、配置市场化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要素配置、土地资产经营实质上是土地权利的契约化交换,必须建立在产权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各项权能的设置和划分,是规范农地利用关系的制度体系。作为农村土地关系中重要的利益主体,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密切相关,土地权属界定、土地权属转移、土地关系立法等环节都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权益。农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就是提供农地产权界定、行使和保护的基本规则,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是农民权利受损的重要制度根源

近年来围绕土地关系产生的利益冲突,根源在于现行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中存在着产权残缺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导致了权属模糊和权能残缺。集体所有的产权主体包括乡、村、组三个层次和社区自治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由于这些组织性质模糊和功能异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事实上已经演变成了乡镇政府和村自治组织或村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关系中存在明显的权势支配特征;权能残缺则体现在集体作为所有者和农民作为使用者的权能“双重残缺”。

其次,土地权属转移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在两个层次上受损:


(未完,全文共3398字,当前显示75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