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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要有稳定的地权

农民要有稳定的地权

如果全中国农民真正享有稳定的土地权利,那么可以预期中国农民也会对增加土地投入和投资进行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同样,也只有在稳定的土地权利下,农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才能够进入农用地市场,从而具有农用地价值。

“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目标是还权于农民,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这似乎也没什么异议。但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实现这一基本目标,却是众说纷纭。本文将提出本人的一些粗浅认识,供探讨。

谈到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必须有两点基本认识。首先,土地权利是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是因为土地所具有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即农民通过土地的耕作生产人们所需的食物;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即农民通过土地的市场交换,无论是农用目的的流转或者是非农目的的转用,使土地具有货币价值。近年来所强调的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完全基于土地的这两种基本经济功能。也就是说,土地生产功能和财富功能的大小,决定了其保障功能是否能真正起到保障作用。假如这一说法成立,那么,我们农村土地的政策法律设计必须着眼于如何提高土地的这两种功能。

第二,无论中国的经济如何发展,科技如何进步,从事农业的农民人数如何减少,中国的绝大多数耕地必须用于农业。这是中国固有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因为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不能成为他国制约中国的工具,同时他国也难以大量提供中国所需要的食物。将这一基本国情纳入我们对中国土地问题的探讨,必然得出这一结论:中国目前有18多亿亩耕地,尽管再拿出一两亿、两三亿亩耕地用于城市化和工业建设也许还可以承受,但中国绝不可能将其大多数耕地转为非农用途。这一现实告诉我们,谈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立足于增强大多数中国农村土地的农用生产功能和农用市场价值。当然,征地制度的改革非常重要,但是必须注意到,无论怎么改革,涉及的可能仅仅是十分之一左右的耕地;决不能就此设想中国的多数农村土地都可以拿出来进行非农流转或非农抵押,决不能就此推出这样的结论:只要还权于农民,全国农民都可以通过卖地或抵押农地谋取非农用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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