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论犯罪控制与宽严相济

论犯罪控制与宽严相济

[内容提要]社会犯罪现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深层次的问题,任何阶级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而且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入深层次转型时期的社会犯罪率都会有日趋上升的趋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持续迅速增长,在此期间的犯罪现象也呈逐步上升的势头。目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由中央于xxxx年12月在全国政法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最重要的刑事政策。本文笔者分析历史上曾出现的以法律控制为主的刑罚威吓和社会防卫两种犯罪控制模式及其不足,论证犯罪控制的必要性,通过借鉴、吸收两种犯罪控制模式的优缺点,研究探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犯罪控制的理念转变,提出应根据社会情势的不同来决定刑罚的宽与严,在刑事司法中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互济,并注重从法律控制到社会控制的循序延伸。笔者最后认为,对犯罪的有效控制最根本的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清廉。

[关键词]和谐社会犯罪控制宽严相济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尤其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但犯罪并不是不能控制,有必要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控制。本文借鉴历史上曾出现的刑罚威吓和社会防卫两种犯罪控制模式,立足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对轻轻重重主义和单纯的以刑罚控制犯罪的刑事审判思维进行检讨,提出完善我国控制犯罪的建议对策。

一、犯罪控制模式与控制犯罪的必要性

(一)犯罪控制与犯罪控制模式

犯罪控制,就是使犯罪不超出一定范围或使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即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所谓犯罪正常度是指具体时空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状况可以容忍的态度。[1]从犯罪学角度来看,犯罪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深层次的问题。任何阶级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一味地用和谐标榜而认为犯罪是不正常现象的想法是错误的。鉴于此,储怀植先生认为:“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犯罪可以控制,但无法消灭,这是由基本犯罪规律决定的。”[2]因此,犯罪控制概念的提出,以犯罪无法消灭为前提,也是一种不得已的理性选择。

所谓犯罪控制模式,是指国家以预防犯罪、遏制犯罪为目的,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而制定和运用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效仿的各种策略和手段。在目前的社会大背景下,主要是采用法律控制模式来控制犯罪。而在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刑罚威吓和社会防卫两种模式:[3]

1、刑罚威吓模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学家莫不主张用重刑威吓来预防犯罪。如韩非子说“明主治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管子称“行令在乎严刑”,商鞅称“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所以,中国古代刑罚中的种种酷刑,如劓刑、宫刑、辕刑、醢刑等,总以其残酷著称来遏制犯罪的发生。西方刑事古典学派也主张刑罚威吓模式,最早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被称为“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提出。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错误”,而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4]之后,边沁首次将刑罚的目的划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其中在一般预防主义中费尔巴哈以立法威慑论而著称,菲兰吉利则主张行刑威慑论。菲兰吉利指出:“刑罚的执行给公众以恐怖,使之目击犯罪所应得得惩罚而生戒心,进而防止一般人犯罪”。[5]这是以犯罪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的,根据趋利避害的功利原理,刑罚威吓足以遏制犯罪。


(未完,全文共10238字,当前显示144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