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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程序法思考

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程序法思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证据规则,是一国刑事法治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的重要标杆,也是一国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程度的试金石。新《刑诉法》所确立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书本中的法",其本身是否科学、完备、契合我国现阶段及可预期将来的实践需求,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立法者预期的法律效果,恰恰决定了其能否被司法实践赋予"生命",这也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现阶段最感紧迫和最为关切的话题。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新《刑诉法》将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由此,我国立法层面确立的非法证据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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