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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零星贩毒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打击零星贩毒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一、应注意的问题

(一)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单一

零星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迅速隐蔽,知悉案情的人少,也难以查获交易时的毒品,易形成孤证。被告人对其贩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量等最为清楚,但其对贩毒事实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存在着较大的虚假性;多数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时间长,易有反复性,经常出现多次供述前后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的现象,致证据不稳定;被告人为逃避罪责,在庭审中翻供的情也况时有发生,其供述真伪难辩,且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难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对被告人讯问时,应注意讯问以下问题:

1、对是否知道是毒品,是何种毒品问细致。许多被告人在供述中都没有准确的说清毒品的名字,一般说的是马堵、四号、麻黄素等通俗叫法,但也有一些用“仔仔”或者“药”等不能认定是否是毒品的称呼。在许多笔录中,都是直接打个括号,注明是毒品或毒品名,无法认定到底是公安机关做的解释还是被告人的补充说明。对于零贩,在没有查获毒品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己供述是何种毒品十分关键。

2、如何分装、包装情况、贩卖的价格等问细致。零星贩毒中,侦查实验是确定贩卖数量的重要依据,根据刑诉法的要求,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问清是用什么容器来称量的,是用什么来进行包装的,一包要卖多少钱,买来的藿香正气水瓶一小瓶能够分装几包等,再据此进行侦查实验,其结论也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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