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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探讨 -法律论文

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探讨-法律论文

论文提要。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刑法裁量制度,立功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有助于调动犯罪分子或罪犯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节约办案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从犯罪分子内部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立功的表现形式、立功认定中的一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立功认定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从立功的主体及立功认定的主体、立功认定的期限、共同犯罪中立功的认定及共同立功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入手,对立功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图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立功认定的理论和制度,促进立功制度充分发挥其效用,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完善。(全文共9430字)。

关键词:立功认定主体共同立功

以下正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立功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立功的表现形式多样化:一是经查证属实的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使得其他案件得以侦破;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五是其他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者重大贡献的行为。一般来说,凡是属于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具有立功行为,可以考虑给与立功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减刑、假释的特殊待遇。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天然属性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犯罪行为,但是,只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完全可以对立功做出明确的判断和认定。笔者在此对立功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做以探讨,以图抛砖引玉,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立功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立功的主体及立功认定的主体

(一)立功的主体

依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的规定来看,立功的主体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罪犯。

1、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作为立功的主体,是毋容置疑的,一般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问题就在于:首先,犯罪分子是否包含“单位”。其次,犯罪分子是否包含实质上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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