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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范文一: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其处在行政系统之外,程序更严格,更具权威性。不仅如此,行政诉讼还常常将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直接审查的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级终审制度等。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法治环境,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民主法治的全面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可避免的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行政干预阻碍司法公正审判。当重权在握的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或者面临败诉危险时,往往不愿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争议,而是试图利用手中的权力迫使法院或者法官就范,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干预。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最难阻挡的就是当权者的行政干预。其次,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庭地位低,不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合理。受案范围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决定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行政法治秩序。

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一方面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易生歧义。另一方面,被告主体资格不便确认。

四、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规定了四项强制措施,但间接强制措施多余直接强制措施导致了在行政审判中存在大量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使得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

针对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对行政诉讼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例如,改革法官制度和法院审判体制,确保法官只服从法律、法院能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将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关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合理界定原告主体资格,扩大原告范围;简化确认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规则,便于认定被告;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执行措施,重视制定完善的制裁法律;借鉴国外有效的行政执行措施等,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行政诉讼法的监督和规范功能,进而推动行政法制化进程。原文地址:http://fanwen.wenku1.com/article/42644955.html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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