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市内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2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5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广泛动员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
——依靠科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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