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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

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促进社区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单位建立的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居民党员、户籍在辖区和户籍虽不在辖区但在辖区内长期居住个月以上的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居民党员、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和流动党员。

第三条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党员干部队伍好。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机制好。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文秘114版权所有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业绩好。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群众反映好。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党员人数超过人的社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以上、不足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以上、不足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下设党支部党委可不再下设党总支,为方便党员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立党小组。

第六条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党组织任期届满后,要按时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党员不足人的社区党支部,设书记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名;党员人以上的党支部,成立支部委员会,设委员至名,其中书记人,副书记至人。党的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设委员至名。

第八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任,可采取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中选拔等方式,把热爱社区工作、热心服务群众的优秀党员充实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人担任。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社区党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以人为本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积极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各项事务,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居民展现自我提供舞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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