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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执法以上规定办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局党组及其党组成员对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体原则

第一条。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局纪检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党组成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本局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务求实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四条。局党组书记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局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在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招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科、室(队)对本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全局党员干部认真遵守《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各项相关规定,搞好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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