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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

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

为了进一步推动“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批示,开展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活动,结合“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创全国最安全城市”等一系列的活动,广大民警在学习中深刻查找、剖析当前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在执法观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之一的经侦部门,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打击经济犯罪为本地区创造良好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公平竞争环境。经侦部门自1999年组建以来,经侦队伍管理、经侦执法工作都有长足进步,但我们这支队伍也暴露出自己弱点,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素质上存在着突出问题。

一、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陈旧的执法观念

多年来,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未能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工作模式,强调的是专政的职能和社会控制的作用。这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为巩固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观念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演变为公安工作的一种定式,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及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公安执法活动在严厉打击与热情服务上有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仍时常看到旧的思维定式还在作用于警察行为。

(1)无罪推定的执法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表现在办案中,就是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中,在调查取证中,注重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而不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无罪证据的收集,在这样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就不能公正的对待案件双方当事人。

(2)执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违法办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注重实体法的执行,往往出现执行程序法不规范甚至于违法的现象,从而妨碍、侵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为了侦查而侦查,不去正确对待客观事实,盲目地用怀疑一切的观点去甄别线索。在线索不一,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出现逼供行为。

(4)依赖人证的证明观,一直是就案审案、重口供的主要表现。经济案件的证据至关重要,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是证实经济犯罪成立的关键,而侦查员在办案中往往只注重口供,对于犯罪嫌疑人不交代的案件往往办不下去,对于犯罪嫌疑人召供了的案件,就认为事实清楚了,放松了对其他相关证据往下追的工作力度,忽视用收集的证据,来证实口供的真伪,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最后关键时刻翻供,再去调查取证,时间已不允许,为最终的定罪量刑带来困难,甚至形成漏网之“鱼”。

(5)部分民警奉行“宁左勿右”的思想。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法律条款上是做了界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民警不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清罪与非罪,而是凭个人感觉,“宁可信其有”,草率采取侦查手段,进入法律程序,最终使案件走进“死胡同”,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2、外在的干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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