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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社会化与养老基金省级统筹

社会化是社会保障本质特征

2001年我在一篇讨论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文章《全面理解切实实现现代社会保障社会化》中,强调阐述了一个观点: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我研究这个问题已有些年。我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是出于实践也是理论研究的需要。

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改革,将企业保险转为社会保险,取得了重大成果。以后的改革就碰到了一些困难,致使社会保障改革大大滞后于经济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究其原因,主要是改革之初,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设计的不是很好,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起点过低。待到形成了地区的既得利益,再来调整就十分困难了。而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又是由于缺少对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对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全面、充分的理论准备。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这个道理,对社会保障的改革也是适用的。

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这是研究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必须明确的。但是现代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究竟何所指,近二十年的实践表明,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并不清楚。何以见得。试检阅我们这些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报刊文章,就可以发现,这些文件、文章并没有少谈社会化。可是却仅仅限于管理服务这一低层次的社会化。在谈到养老保险的时候,一般都只要求作到养老金由社会发放,就是实现社会化了。

毫无疑问,这样的理解是非常狭隘的。

现代社会保障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上世纪九十年代笔者曾将社会化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保障对象社会化;

二、保障主体社会化;

三、基金筹集社会化;

四、管理服务社会化。现在看来,这个概括没有错,但失于简单。例如在谈社会保障基金时,只提基金筹集社会化,而没有提到调剂使用基金的社会化。

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再分配可以有多种渠道,通过社会保障进行的再分配,是高度社会化的再分配,其目的是在社会范围内调剂使用从社会筹集的基金,以保证社会成员遇到种种风险时的基本需要。调剂使用基金的范围越大,社会化的程度越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越强,缴费者的负担则会越小。

二次分配应强调公平

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的原则与第一次分配有所不同。第一次分配在我国过去是按劳分配,现在讲按生产要素分配。无论按什么原则,第一次分配着重的是效率,第二次分配则应强调注重公平。我国长期以来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弱化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是不利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竞争激烈,不可避免地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平衡,甚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这种现象不予适当控制,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计划,它的宗旨在于通过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使社会财富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在职者与失业者之间、健康者与病残者之间、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合理地适当转移。财富从幸运者向不幸者转移,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地发展。

我们必需从保障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全的高度,深刻理解社会保障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加强对社会保障社会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使社会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并在实践中坚决贯彻。

为了实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的这种社会财富的转移,要求一种高度社会化的再分配,要求树立社会互济互助和自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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