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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六中全会学习资料: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重大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一体遵循。

一、深刻认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既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管党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确立的一项重大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党员应尽的义务。但是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轻视法制、有法不依的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法制建设得以恢复和发展,党要守法的问题也被提上了党的议事日程。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9月6日,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正式写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重大原则的确立,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我们党与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历史上均属首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在新形势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重申“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体现了党中央带头厉行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权益的保障。作为执政党,要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就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体现人民意志和人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如果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受法律约束,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高度,深刻认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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