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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民政部决定,在“xx”时期,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以下简称霞光计划)。主要内容为,自xx—xx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总投入力争达到50亿元左右。其中,部本级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亿元。

一、目标任务

实施霞光计划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为手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并举,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居住条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提高供养服务水平。

——基本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建设一批农村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保证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能够集中供养。

——全面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建设一批位于村庄、靠近群众,规模可大可小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保证每户分散供养对象拥有一间达到当地一般居住条件的住房,并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二、资助范围

优先支持没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贫困地区建设供养服务机构。

重点支持城区、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对集中供养率未达到50%的地区,部本级资金只资助新建和利用乡镇其他资源改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用于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或者改造。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0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5万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8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10万元。

三、实施办法

(一)编制规划

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当地霞光计划实施方案,明确“xx”时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措施,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区域布局和建设规模,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明确施工进度要求。各地的霞光计划实施方案要在xx年6月前出台。

(二)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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