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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转债发行条件正当其时

中国证券市场实行核准制后的可转债市场,自2002年4月发行首只阳光转债以来,其发行家数和融资额等方面发展迅速。2003年1-8月份转债超过增发、配股首次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再融资品种。

随着配股和增发在筹资额和发行效果方面陷入困境,上市公司纷纷选择转债作为主要融资品种。2003年9月韶钢松山提出发行21亿元,万科a提出发行19~30亿转债,招商银行提出发行100亿转债,三则公告对证券市场形成一定冲击。在招商银行提出发行100亿转债之后十个交易日,上证指数从1447.85跌至1389.82。上市公司的转债发行计划之所以对证券市场形成严峻的考验,一是由于市场无力承受上市公司,尤其是部分绩优上市公司无穷尽的“圈钱”计划;二是在国内股权割裂的特殊背景下,非流通股东利用其低持股成本优势有着强烈的融资冲动,如何求得上市公司,尤其是绩优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平衡,是证券市场面临的一大课题。

转债发行条件的政策建议

以现行转债发行条件为例,关键指标有三。一是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二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度净资产的80%,三是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三个关键指标中,第一个指标是对发行条件的限制,满足此指标基本即可发行转债,第二、三指标是对发行额度的限制。如以第一个指标为选股标准,2002年末满足此指标的企业为73家左右,该批企业资产总计2328.14亿元,净资产总计1046.93亿元,按照二、三指标对发行规模限制,该批企业如全部提出发行转债计划,转债发行总额度将达到732.85亿元左右,而2002年全年股市总共集资合计才961.76元。

此外,现行法规对增发及配股均要求距上次股权融资一年或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从而对上市公司融资形成一定限制,并有利于投资者考察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而对转债没有类似的限制,从而使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与转债债权融资结合,在较短时间内,连续提出融资要求,从而极大地扩大上市公司的融资规模。韶钢松山在2003年1月增发融资约8亿元之后,在2003年9月提出发行21亿元转债;招商银行在2002年3月首次发行募集109.5亿元,2003年9月提出100亿元转债融资方案,即属于此等案例。如以韶钢松山为例,该公司2003年1月增发融资8亿,2003年9月提出发行21亿元转债,该公司2003年6月资产负债率为44.78%,如2004年转债发行成功,该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上升到约53%,此时公司可立刻再次提出增发方案,按照现行增发融资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净资产的规定,该公司增发规模可以达到约40亿元。在2003年至2005年内,该公司理论上可以募集资金约69亿元,是其2002年末净资产的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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