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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以非市场价格(租金)获得的住房如何再进入市场,即房改房上市与低租金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交易问题。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租赁市场起源于双轨制下公房转租及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逐渐发展。公房上市问题则源于以非市场价出售公房;以非市场价格购得的住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这就是房改房部分产权的由来,也是目前公房上市所面临问题的由来。

住房制度改革选择的是存量住房与增量住房分别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场所形成的增量市场价格的边际调节与示范效应,形成了一个与旧住房体制并存的市场型住房经济体制且日趋壮大。目前的问题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场化以及存量与市场化了的增量的并轨。而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恰能完成这个双重任务。

据抽样调查,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1/3~1/2.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场发育严重不均衡;法规政策不完善,市场准入规则模糊,上市要求过于严格;收益分配缺乏标准和公平,出现住房分配不公的显化和货币化;住房二级市场上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不相匹配;等等。

理清住房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问题是规范和发展住房市场的关键之一。

本文对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承认房改前住房产权的初始安排及房改房出售后职工所享有的全部产权,那么已售房改房再出售的住房收益(不考虑地价)就应全归职工。

――公房使用权价格评估应采用收益还原法,房租和地租分开评估。

――如果承认既定的产权安排为政府的一种隐蔽性义务和居民的一种隐蔽性权利,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权交易的土地收益就应归转让者所有。反推过来,职工住房福利的货币化中必须包括地租(价),亦即已购公房者应享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对已售公房再转让的,应免征土地所有权价格;由于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房价中,亦不再考虑;但对转让时与购买时之间的土地增值,应比照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上述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发展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

一、住房二级市场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其诱因

1、住房二级市场的界定

从住房参与流通的时序结构来划分,住房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次级)市场。香港分别称为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一级市场指新建住房流量的权属首次让渡的市场,如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卖、租赁等。二级市场指存量住房的交易市场,即住房权属的转让或再转让的市场。在发展比较成熟、稳定的住房市场上,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是反映住房市场景气的重要指标。

有必要区分住房存量与流量两个基本概念。住房存量指某一特定时点上有形的住房实物资产的数量。因为有形的建筑物在其有效使用期内是相对固定的,故称为存量。短期内住房的存量供给是无价格弹性的。每一时期住房存量供给的新增加量称为住房流量(供给),亦即住房投资。住房存量变的变动就是住房净投资额。还有一个“流量概念”��住房服务流量,即每一段时期内住房的所有特征所提供的无形的消费效用的总和。住房服务可以看成是从住房存量在其寿命期内源源不断“流”出来的,故称为流量。住房存量的供求构成住房买卖市场(含新建住房市场与旧有住房市场);租赁市场上买卖的则是住房服务,其价格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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