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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获得土地权益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在从事非农劳动人员中,女性低于男性3—7个百分点,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她们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因此,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显得举足轻重。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关键要重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弱势群体,“外嫁女”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也是近年来就土地权益问题上访率较高的群体。由于我国农村长期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村民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们便以“村民自治”为山,按照“村风民俗”部分别夺和完全剥夺了“外嫁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使“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处于受到一种长期的侵害之中,据统计,2001广东省镇级以上妇联共接到外嫁女权益问题投诉748宗,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农村,存在完全或者部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的现象(摘自《社情民风》)。其实,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与男子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并不是广东省所特有的现象,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在解决土地权益纠纷及提高妇女权益方面的一个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权益的流失对外嫁女的影响

土地权益对外嫁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上的影响。随着农业的女性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来讲,土地还是她们惟一的就业空问,土地在相当长时期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如果剥夺了她们的土地权益,便几乎剥夺了她们生存的权利,更使她们变成农村贫民的一部分。

2.社会上的影响。没有土地而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无疑属于弱势人群,在传统思想浓厚的农村,受到的歧视也是最多的,村民代表大会之类的权力组织往往没有她们的声音。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权益,就会严重影响到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参政议政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自由程度的扩大,外嫁女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嫁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定安团结及妇女的地位。

3.心理上的影响。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多是处于无奈而这么做的,她们本身的心理压力已足够大了,如果这时她们又没有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在周围和她们内心,她们都不被认为是本村的居民,因而她们没有归属感。另外,离婚后会失去土地的威胁也往往使很多婚姻不幸福的妇女很难提出离婚,这样她们必须要依附于她们的丈夫、忍受他的不尊敬,甚至是家庭暴力。

土地权益的流失在经济上、家庭上、社会上、思想上对外嫁女的影响是深刻的,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建设文明、公平现代化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妥善解决好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关系到提高妇女权益、妇女地位的大事,也是建设文明社会和小康社会的一个指标。

二、外嫁女在农村土地权益中的现状

外嫁女在土地权益方面没有享有与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

出嫁女在婚嫁过程中丧失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的情况主要有几种:

1.“农嫁非”,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

2.“农嫁农”,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达十几年之久,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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