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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监督在立法思路上应实现“三个转变”/张志华法律论文网

民行监督在立法思路上应实现“三个转变”

张志华、郭小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

【内容提要】。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以强化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为研究主旨,以当前立法现状以及法学理论的不足为研究导向,多层次、多视角、多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进而提出民行监督在立法思路上应实现“三个转变”,即在监督内容上,实现由规定简单的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向规定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全面维护司法公正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实现由规定单一的抗诉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在监督途径上,实现由规定统一的上级院抗诉向规定上级和同级院抗诉并重,注重监督效率的转变。

【关键字】:民行检察监督抗诉再审转变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职权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民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民行工作要与时俱进,就必须不断更新观念。在民行监督的立法思路上,应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在监督内容上,实现由规定简单的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向规定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全面维护司法公正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实现由规定单一的抗诉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在监督途径上,实现由规定统一的上级院抗诉向规定上级和同级院抗诉并重,注重监督效率的转变。

一、在监督内容上,实现由规定简单的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向规定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全面维护司法公正的转变

全面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坚持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有错必纠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条重要原则,而实现司法公正要靠科学、公正、严密的程序作保障。在立法规定和现实司法工作中,存在“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的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思路上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从民诉法对提起再审的条件看,现行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科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论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当平等地受到追究。但是,对公民提起民事再审理由的规定,就使有法必依大打折扣。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检察院应当抗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系国家司法机关,若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律,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必须纠正的。而立法却把“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揉在一起,在内容上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既有执法不严之嫌,也有授违法不究之柄;在表述形式上也是不科学的,此规定的前提是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却用“可能”这一尚不能确定的动词来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自然是不适当的。修改该法条的思路是,只采用该法条前半部分,即“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检察院应当抗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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