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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为何流失? 边缘腐败存在十种表现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文章援引相关统计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中都有一批办不下去的,近五年中职务犯罪案件流失约有万余件。其中线索不能立案和部分案件流失的关键因素是:人们普遍感受到的、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恰恰是法律无法干预的。

《瞭望》周刊文章将这种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称作“边缘腐败”行为。文章还列举了“边缘腐败”的十种表现:

利用权力的交换和互助牟利。比如部分掌握经营国有资产权力的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利益,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亲戚或朋友)至对方处并相互予以关照牟利的方法,进行权力交换。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公众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利用权力的“继承”或“转移”牟取私利。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干部,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或特定的岗位,但其在离开之前,按组织程序,事先安排对自己感情深、关系好的下属或亲属的职务,虽无名义上的职权,但却拥有足以利用的资源、方便和间接权力继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利用权力向亲友输送实质利益并自己间接获利。一些掌握重要的政府权力(通常为发包、招标、批证权力等)的干部,本人不直接进行这种交易或经营这一业务,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专司该类经营,或者让其在国有公司、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的亲戚、朋友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密切合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使亲戚、朋友获利,反馈给他。

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关系网并牟取私利。部分干部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如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可每年用于业务所需的接待费用等),用足政策,铺路搭桥,结关系网给关系人送礼、送物,美其名曰搞好横向、纵向的关系,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或通过他人以其他形式回报给他。

利用集体决策牟利并规避个人责任。个别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员利用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局限,明知以个人名义作出某种决策会触犯法律,便互相勾结,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非正常利益。事后又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使法难责众,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利用权力“期权”牟利。有些掌握权力的干部,明知其权力拥有的短期性和价值性,为了规避法律得到某种利益,为自己铺设后路,实行权钱的延期交易,不直接向请托人收取现实利益,而与请托人达成交易,由请托人先代为保管某种利益,在其离开现职岗位后再合法地收取,比如退休、辞职后再合伙等。

利用内部信息牟取暴利。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于一般公众掌握足以为个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信息,并暗中出卖或利用这些信息,由自己的亲戚朋友进行投资、操作,获取由于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发布的时间差所带来的信息优先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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