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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

「案情」

被告人。徐中和,男,56岁,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徐庄村人,原系汝州市市长。1991年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干朝,男,40岁,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妻贤庄人,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一、受贿、索贿事实

1988年8月,被告人徐中和调任河南省汝州市代市长,仍兼任梨园矿务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当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范干朝为讨好徐中和,于同年11月专程赴皖、浙两省,向与梨园矿务局有煤炭经销业务关系的安徽省铜陵市钢铁厂和浙江钱江啤酒厂各索要人民币100000元,汇入梨园矿物局驻宁波经销处,准备为徐中和购买汽车。1989年4月,徐中和携妻子及子女由范干朝陪同去南方“考察”。行前,范干朝指使宁波经销处承包人朱德龙(个体煤炭经销商贩,另案处理)将上述两厂汇去的200000元提成现金,并准备黄金连同现金送给徐中和。1989年4月10日至4月26日,徐中和在南方“考察”期间,通过范干朝收受了朱德龙准备的人民币220000元、金砖8块(价值人民币23063.04元)、日本松下g33型录放机1台(价值人民币2950元);还收受了与梨园矿物局有业务关系的江苏省吴江市给排水公司业务员送的金戒指6枚(价值人民币4804.80元)。

1988年10月,范干朝让朱德龙用人民币221100元购得北京213吉普车1辆欲倒卖赚钱,徐中和得知后,范即谎称该车系为徐购买。后因车价下跌,徐、范合谋按原价卖给梨园矿物局,车价已从朱应付给矿物局的煤炭货款中冲减了。范干朝又提出徐中和要此车款,朱德龙因须靠梨园矿物局供应煤炭以维持个人生意,遂筹措现金于1990年5月2日到矿务局将装有人民币170000元的提包送交范干朝,范通过徐的司机送到徐的家中。同年11月16日,徐中和去到郑州市朱德龙包租的住处,又向朱德龙要走人民币40000元。1989年5月,徐中和还接受了范干朝指使他人从上海购回的红木桌椅一套,价值人民币14250元。

1988年11月至1990年,范干朝先后收受朱德龙送的首饰7件,价值人民币6480.79元。

二、贪污事实

1988年8月18日,被告人徐中和利用职务之便,向梨园矿物局下属单位河南省煤炭供应总公司梨园分公司负责人索要业务费人民币10000元,范干朝也乘机向该负责人索要1000元,事后,徐、范将这两项公款各自侵吞。

1988年9月,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记帐的手段,侵吞梨园矿物局货车运费人民币25160元。1989年春。范干朝与他人合谋,假造一张购买汽车的发票交给梨园矿物局财务处报销,得现金人民币52000元。范将其中30000元交给徐中和之妻,徐妻分送给两名同案人各5000元,徐中和及其妻实得20000元。

1988年11月至1989年8月,范干朝先后三次侵吞朱德龙承包梨园矿物局驻宁波经销处的承包费人民币90000元。

三、挪用公款事实

1988年3月至1989年9月,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挪用公款221262.46元,让他人购买东风牌货车5辆,供本人和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范干朝从中获利5000元,徐中和从中获利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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