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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将企业的公共财物永久控制在个人手中,使财产所有权事实上发生了转移的,无论是据为己有还是转送他人,均对公共财产所有权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一兵

案由:贪污

一审案号:(2002)沪二中刑初字第123号

二审案号:(2003)沪高刑终字第61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一兵,男,1947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海宝耀建材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上海市月浦七村21号503室。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1年8月22日被逮捕。

1992年7月,上海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十三冶”)与上海耀华水泥厂(集体企业,以下简称“耀华厂”)共同投资成立国家、集体联营企业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耀公司),其中十三冶投资人民币375万元(占75%),耀华厂投资125万元(占25%)。十三冶根据联营合同,委派王一兵任宝耀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年11月9日,宝耀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颁发了聘用王一兵为总经理的聘任书。

1993年6月,王一兵以宝耀公司生产商品砼需进行试验为名,经董事会同意,由宝耀公司出资30万元成立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宝耀建材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宝耀试验所”)。1994年7月25日,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宝耀试验所正式成立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试验所由王一兵负责经营。宝耀试验所取得营业执照前后,在王一兵的授意下,宝耀公司开出支票共计780万元,用于为宝耀试验所购买搅拌车12辆及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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