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评论
安全的土地权利对每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它可以促进土地权利人对于其土地的投资热情;另一方面,它可以使借款人在获得土地担保的前提下,更积极的将资金贷给土地开发者。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急需资金投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安全的土地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以土地权利的安全性为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一、前言
随着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贷款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土地权利的安全(landtenuresecurity)(注:本文中使用的用语“landtitle”和“landtenure”的区别是,“title”指的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权利人的“title”可以是一块土地上的完整的所有权,也可以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享有合法的“title”的权利人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帮助其强制执行他所享有权利的所有权能。相反,“landtenure”指的是对土地的占有状态。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政治状况和文化传统,这种“tenure”或者说占有状态可能会根据土地的“title”权利人的意志而包含一些附属于土地“title”的权能或者干脆被撤销。当人们说“landtenurerights”的时候,人们指的是某种程度上的“landtitle”。)对一个想利用贷款以建设市场经济的国家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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