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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如同寒暑易节,四时变化,世上诸事往往都有兴衰沉浮的周期变易,以昭示“辩证”的铁律。尽管现时的许多著述都一再声称,法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但对于相关的研究,特别是对于法的周期性规律的揭示,却甚为薄弱。这也许是因为认识规律不仅困难,且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即发现规律难度大、风险高,而收益却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较为“世俗”的法律,许多善于进行“理性计算”的法学家都认为,与其劳心费神地去探寻难觅的规律,还不若对较为……

对于周期问题,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都已有所涉猎。如化学元素排列的周期问题、经济运行的周期问题,(注:化学和经济学领域对周期律所作的众所周知的重要研究表明,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同样都要关注周期变易的问题。其中,与经济法关系密切的经济周期问题,被认为是困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首要问题。参见吴易风等著:《政府干预和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9。)等等。但本文主要探讨的论题,既非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周期问题,也非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所探讨的经济周期和政治周期等问题,而是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问题,实质上是探讨一种“法律周期”问题。

鉴此,本文将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客观性以及主要影响因素;

2.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现实表现,以及存在的问题;

3.周期研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启示。通过上述方面的探讨,本文试图说明:基于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亦客观存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对传统的、“静态”的法学理论和法制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周期变易,并不构成对以往法学理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传统法律某些特质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变异”或“扬弃”,(注:各种“变易”都会对最终的“变异”产生影响,在法律领域也是如此。例如,原有法律系统内部的结构及相关功能的变易、法律规范性质的变易,都会为整个法律系统的变异奠定基础。特别是具有变易性的经济法系统,通过不断的成长和积累,今天已经变异为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子系统的新系统。)它有助于增进对法律,特别是对经济法的更新、更全面的认识。

一、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存在及其影响因素

何谓周期。如果宏观调控法的变易存在周期性,则主要受哪些因素影响。只有对这些问题予以回答,才能初步说明宏观调控法是否存在周期变易及其主要成因,从而有助于进一步说明宏观调控法的现代性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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