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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又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

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原因在于按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可以禁止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获得多项专利权,但并不能够排除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项专利权的可能,为了弥补专利法规定的不足,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同样的发明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专利审查实践

为了执行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中国专利局1995年9月28日发布了第6号审查指南公报,对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况如何适用该项规范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在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在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时,应通知申请人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其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选择放弃其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审查指南公报的上述规定,随后被写进了2001年版的审查指南。

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及审查指南,是指导专利审查实践的规范性文件。上述具体规定,是充分考虑我国申请人既想尽快获得专利授权又想获得较长保护期的需要,结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审查的特点而作出的符合具体国情的一种规定,该规定既坚持了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又为申请人灵活地保护其发明创造提供了方便。已有数以千计的专利申请利用了这一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专利权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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