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浅谈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该条款中规定的60日期间的性质到底是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看法。持诉讼时效观点者认为:60日期间的法理特征符合诉讼时效的基本特征;认为属于除斥期间者则认为:60日期间的规定并不像诉讼时效一样,有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因此属于除斥期间。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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