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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十二)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

(十四)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

第六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组认为该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予以更换。村民代表的更换、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议、决定应当以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设生产服务、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其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督促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产业调整、乡村建设,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

(五)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宣传教育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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