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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政府依法行政事件考察

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围绕这一举措落实情况,笔者于近年走访了湖南十几个县级政府及乡镇,着重调查了解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总体感觉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发展势头较好,具体表现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提升,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逐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得到强化,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得到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成为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在行政执法方面,基层政府积极探索新思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办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执法绩效得到明显改善,并逐步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同。但问题同时存在,表现为基层政府违法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基层政府工作内容和对象的广泛性与法定职权的有限性矛盾相当突出,特别是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仍面临一些困难,离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制约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上下“两头”倒挂。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赋予县级政府10项职权,但县级政府事实上管理的内容和范围要比上述规定多得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职权行使的法律依据缺失。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想规范而苦于找不到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对有些公共事务的管理处于不管则失职、欲管又无权、管了即侵权的尴尬境地。同时,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均将许多行政执法权限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基层政府事实上在很多方面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上级政府往往要求基层政府代为执法,造成基层政府不具备主体资格却承担主要职能,并要承担主要甚至完全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从而使基层政府往往处于矛盾和尴尬状态中。特别是垂直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基层政府就更难于协调和监督。例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问题的处理、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工作,规定是实行辖区负责制,责任都在乡镇,而乡镇却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缺乏执法手段,导致乡镇执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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