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即将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9年年底以前选出。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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