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状及代理词
答辩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路粮食局大院。
特别授权代理人。胡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土家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xx市政府xx区xx办事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办理房产证权属证书一案,答辩如下:
一、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为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开发商只有协助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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