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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建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工作机制,整合婚前、孕前医学检查项目,建立个人档案,优化工作程序,力争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4%以下。

二、服务项目及服务对象

(一)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服务对象为准备结婚的男女。

(二)孕前医学检查项目。服务对象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三)孕前及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服务对象为计划怀孕及孕早期的妇女。

(四)产前筛查。服务对象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的孕妇。

(五)产前诊断。服务对象为产前筛查发现高风险与高危的孕妇。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对象为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

(七)地中海贫血筛查。服务对象为围婚期或围生育期的夫妇。

上述服务项目经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财教〔2013〕56号)规定,属于公共服务支出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服务对象限于本市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公益广告、户外大型宣传标语、服务机构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或折页、宣传专题片等载体,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防治出生缺陷的意识。

(二)整合服务项目。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实行婚前、孕前医学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内容互补、数据共享、档案分类保存。

(三)加强重点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对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检查中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人群,应当向当事人或新生儿监护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对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应当专案管理、重点监护。

(四)设立防治专家库。市级设立具有副高职称以上、县级设立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遗传优生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五官科、医技科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为两高(高风险、高危)人群提供技术服务。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等项目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按湘财教〔2013〕56号文件规定执行。出生缺陷防治管理工作经费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计生事业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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