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丛台区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搞好服务。
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工作人员外出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公务时,着装不整,不主动出示身份证明,收费(罚款)项目、依据、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三)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不一次性告知与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与所需的文书材料,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不及时办结,又没有及时说明原因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六)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服务的;
(七)工作时间内在电脑上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或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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