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三治”活动问责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三进三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进三治”活动对象主体。
第三条追究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适当、公开平等的原则,坚持追究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种类
第四条问责分以下九种: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对于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问责重点针对“三进三治”活动对象主体的“庸、懒、散”表现。
(一)在“庸”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实干精神差,安于现状,得过且过,马虎应付,负责业务或分管工作长时间没有进展,群众意见大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活动中民主评议和群众测评处于末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故意拖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二)在“懒”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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