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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以下简称“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西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广西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和《xx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受市委巡察的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被巡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集中整改阶段,应当聚焦巡察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主动认领责任,深刻剖析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充分运用巡察成果。

第四条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巡察反馈之日起20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提前3日将延期原因、召开计划等,书面报请市委巡察办同意。专题民主生活会与年度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重叠或临近的,经报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合并召开,将剖析反思巡察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作为重要内容。

专题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专题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具体包括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剖析典型事例、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上报材料及归档等8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确保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会前准备

第六条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剖析巡察反馈问题、深入推进巡察整改为主题,制定会议方案,提前3日书面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经市委巡察办审核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室、市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还应当将方案同时书面报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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