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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处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公文处理规范。

第二条行政公文是我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校办是校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校行政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校内各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转发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议案

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教代会提请审议事项。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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