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年3月5日国务院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27日湘教计字[xx]13号)
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xx年7月20日衡教字[xx]48号)
四、审批范围
拟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五、审批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即: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
2、申请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有足够的办学启动资金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有办学章程;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设立了董事会或理事会,并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
(3)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5)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园长和副园长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7)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舍、食宿设施。
(8)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操作设备和场所。
(9)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未完,全文共2945字,当前显示96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