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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因试用期间中断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但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期社保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交保费。

第七条:停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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