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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

(xx年6月1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市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监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科学种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供水规划,实施水质监控,确保水质达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卫生及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防治工作。

财政、水利、渔业、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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