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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这对于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分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只要实施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分。

《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处分规定》明确,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处分规定》共19条、3000余字,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处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xx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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