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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实用于市中心城区、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和工矿区的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六盘水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具有对城市绿化的研讨、规划、设计及具体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责任,并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绿化建设经费投入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方投入为辅(单位、企业、个人),要大力拓宽绿化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园林建筑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和类公园(含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园、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小游园、陵园、风景林区、河滨绿地和人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供游人浏览、休闲等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庭院和屋顶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水土保持、护堤护岸、护路等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地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但尚未完善浏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绿化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建园林城市。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种花种草、绿化环境。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企业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规定性指标来共同编制,

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

城市绿化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市中心城区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结合本地特点,充分利用山头、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设计城市绿化工程时,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民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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