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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组织关系和团费

第一节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团员进入xx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xx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厂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

第五条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xx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xx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二节团费

第八条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xx团委,年终由xx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xx团委批准后,可以缓交。

第十条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十一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第十二条团费由xx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xx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xx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

第三节团员证

第十三条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xx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四条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共3页,当前第1页123s("hzh3");s("hzh4");s("hzh4b");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相关内容:县统计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大力推进统计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开展,保证我局在“机关效能建设年”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的目的,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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