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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联合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情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条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科学、规范、合理、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局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部门,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科室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科室作为牵头主办部门,由牵头主办部门的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六条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办证大厅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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