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发放范围:
(1)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二、发放使用标准
(未完,全文共1415字,当前显示4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