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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和保障民生必须理清若干关系

保民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实现保民生目标,各地都启动了大规模的民生工程。这个工程范围广、涉及面宽,要取得预期效果,有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认真研究和理清改善和保障民生涉及相关方面的相互关系,以便统筹协调,和谐推进。

一、改善普遍民生与解决特殊民生的关系

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民生亦然。普遍性原则要求民生保障的覆盖面应十分广泛,惠及对象应是全体人民,其目标价值具有普遍共同的要素。特殊性原则要求地方政府在坚持普遍性原则的基础上,对部分关系特别重大的民生事业进行重点建设,对特殊困难群体和特殊困难者给予重点照顾和保障。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实施的一揽子计划所列的民生清单中,涉及结构性减税、就业、医改、社保等十多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是对普遍性原则的诠释,每个领域中的具体任务和具体对象就是对特殊性原则的界定。目前的问题是,欠发达地区由于历史民生欠账较多,对这次工程配套的财力有限,物质条件与待改善民生问题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对本地区民生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努力做到以下方面:

一是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优先解决当前基本民生中的突出问题。在贯彻落实国家民生工程规定的教育、就业、结构性减税、社保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民生过程中,着重针对当前各个领域中的薄弱环节,优先解决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基本民生更为突出的问题,减轻群众后顾之忧,把居民的消费潜力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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