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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