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各有关单位: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公用电厂;
(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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